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五、六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續送強制戒治期滿,於93年5月21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65、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扣案物經送驗確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繼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3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3年5月19日強制戒治期滿,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5月21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65、6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各
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
0.16公克、包裝重0.49公克,空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970002024號鑑定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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