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於95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日以法矯字第0999042414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1年12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90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