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又因犯脫逃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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