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邵文福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二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邵文福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准予具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邵文福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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