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五五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含海洛因殘渣之塑膠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鎮○○路六一九之二號前,為警查獲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一九九號),然扣案之含海洛因殘渣之塑膠袋二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含海洛因殘渣之塑膠袋二個,其上殘留之海洛因已無法與該塑膠袋剝離,應全部視為被查獲之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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