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清齊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5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清齊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莊清齊漠視公權力之行使,所為非是,併考量其
犯罪之手段、動機、犯後態度,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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