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標右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志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志標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三五五六四號函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一○二年三月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五十六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連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