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八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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