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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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1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陳品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薇寧 、 洪子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洪子瑜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