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24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郭豊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被告「乙○○」之記載
應更正為「郭豊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將被告之姓名誤寫為「
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