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113號
原 告 辛○○○○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丙○○○○ 小龍
甲○○
乙○○
丁○○
戊○○
己○○
上 5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有關
被告侵權行為之認定,故命在上開被告被訴殺人刑事案件訴
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4035號判決可稽,爰依法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