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辛○○○○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113號
原   告 辛○○○○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丙○○○○ 小龍
      甲○○
      乙○○
      丁○○
      戊○○
      己○○
上 5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有關
被告侵權行為之認定,故命在上開被告被訴殺人刑事案件訴
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4035號判決可稽,爰依法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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