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攜帶信託契約
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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