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3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羅秀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兩造簽訂
之借據第9條約定,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係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其管轄
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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