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九十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僅聲請傳訊證人 陳添吉陳美娟 與上述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