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八一號
一、本件訂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通知兩造到庭。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請提出委任狀,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送達上訴狀於被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㈠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㈡答辯狀應記載①答辯之事實及理由,②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③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八七八號甲○○妨害家庭案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