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10號
原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林志宏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