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03號原告甲○○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