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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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2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
96年5月16日以96年度簡字第268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39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