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予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