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2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
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事件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12,880元│├─────┼─────┤│地政規費│12,225元│├─────┼─────┤│合計│25,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