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九段之應適用之法條應增列「(六)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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