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靜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殺人案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被訴殺人案件,前經鈞院羈押,聲請人係被告之父,茲因有事待被告親自處理,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貳、查本院前於民國〔下同〕96年9月5日,即以96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諭知「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人別欄所列住居所暨限制出境;若覓保無著,其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柒日起延長貳月。」,被告並已辦妥具保停止羈押手續;聲請人聲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