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乙○○
之1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被告台北市攝錄影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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