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之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之3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即債權人乙○○請求之正確特定金額。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