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智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