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投票受賄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底某日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29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7、25、26、13、16、19、4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甲○○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3000元仍應沒收之,併此敘明(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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