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健市 所犯投票受賄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底某日犯投票受賄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4年度選訴字第6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7號、第25號、第26號、第13號、第16號、第19號、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並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受賄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等語,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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