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3號上訴人即被告南投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送達代收人 邱鑫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承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104年5月2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黃立昌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詹書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