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 黃崇仁 即財團法人力晶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力晶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力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力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力晶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依文化部民國102年6月11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0號令及102年10月22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捐助章程,並於102年12月13日經第四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捐助章程修正案如附件,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文化部陳報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四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冊、文化部102年12月19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力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