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25號原告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奇壁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董家均 律師被告 黃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