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62號反訴原告 陳文龍 反訴被告 陳誌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62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於102年6月13日就反訴被告99年10月17日之侵權行為提起反訴,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2萬元暨自102年6月13日起算之法定利息,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上開侵權行為前經反訴原告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中高分院以罹於時效為由予以駁回,並經確定,有上開判決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巫惠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