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敏雅被告李志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敏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李志強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
88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鄭敏雅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各
1件附卷可憑。㈡嗣本院傳喚被告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未到,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另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未獲,而被告與具保人皆非在監在押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04年4月13日投草警偵字第1040005914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4月21日中檢 秀謙 104助261字第038902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本院準備程序筆錄2份、送達證書5紙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宜娟法官林雷安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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