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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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竣智選任辯護人賴志凱律師
許卓敏律師 邱群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之類此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原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解怡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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