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30號原告 劉憶慧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複代理人 林曉華 複代理人 劉佩璇 被告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齊珍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