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七○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即曾肆政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沙鹿簡易庭 93 年度 沙簡 字第 670 號裁定(93.12.03)[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