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3年度店小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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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店小字第八四一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吳佩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零伍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八第一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之十九第一項規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劉台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 記 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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