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