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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