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337號聲請人甲○○即順昌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順昌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國稅局營所稅額尚未核定完成,故未能依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