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漢唐盛世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馬勁 被告萬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誥 被告 黃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萬0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193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0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