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劉阿標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被告 嚴秉璿
嚴宏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原告主張被告嚴秉璿、嚴宏光占用系爭432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10平方公尺、15平方公尺,及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萬86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序為58萬6000元(10平方公尺×58600元=586000元)、87萬9000元(15平方公尺×58600元=879000元),依序應徵第1審裁判費6390元、9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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