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玉簡字第34號
原告 蕭羽棠
被告 劉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玉簡字第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沈培錚
書記官黃慧中
通譯陳韋銘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6,116元整,及自民國110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3,5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如111年3月23日民事起訴狀及同年8月15日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
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