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調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調字第60號

聲請人 何玉華

相對人 黃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被告修繕及給付金錢之依據,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3樓之1房屋所有權人非被告,被告在法律上無管理修繕之義務。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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