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12號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鵬奇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2,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