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之鈞院95年度執字第1987號強制執行事件,請求聲請人交付動產,聲請人願供擔保於鈞院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請求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惟經本院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聲請人未提出證據證明本件有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得停止強制執行之情形,依據前述說明,本院認為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