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大堯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理人 莊政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智中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9月17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4,000元,共分96期,8年清償,並向各債權人分別按月給付每期之清償金額等語。前經本院於98年9月18日以 基院慧 97年度執消債更執安字第4號函請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前開更生方案,其中債權人(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確答同意;(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9月24日送達後逾期不為確答同意與否之表示,依法應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函覆本院確答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惟該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未過半數,無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自承現受雇於 林大坤 ,擔任報關行貨物運送之司機一職,每月薪資為新臺幣26,000元~28,000元(固定薪資26,000元,另視當月公司業績盈虧情形,加給1000元至不等之薪資)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員工任用證明書、97年12月至98年2月及98年7月至98年9月員工薪資袋、本院98年3月2日及98年9月17日訊問筆錄各一份在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一節,應可認定。
㈡觀諸債務人於98年9月17日所提之上開更生方案,清償總
金額合計為:1,344,000元,雖僅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714,163元之78.41%(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惟本院參酌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為26,000元~28,000元,而其父親 林有讓 (現年59歲,現為建築業之臨時工,收入不一)、母親 林鍾淑琴 (現年53歲,無業)仍需債務人與其兄長 林振守 、胞弟 林大貴 共同扶養,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單、本院98年3月2日、98年9月17日訊問筆錄各一份在卷可憑。債務人為聲請更生,已於98年9月17日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將其雙親扶養費修正為2,000元,並僅申報自己每月包含膳食、交通、勞健保、各項稅金、瓦斯、水電及其他生活雜支等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0,000元,每月支出共計12,000元,核該支出費用,尚低於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8年度臺灣省基隆市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及財政部國稅局所公佈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82,000元換算每人每月約6,834元之標準計算之數額共計14,385元【計算式:9829元+6834元×2×1/3=14,385元】相當,是債務人之每月支出僅係維持其及家屬之基本生活需求,並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而無浪費之情,應屬合理。
四、次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其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反之能實際受償的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蒙受實際不利益。本件債務人每月可領取之薪資為26,000元~2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費用12,000元後,提出以每1月為1期,每期14,000元之清償金額,依上揭等情況觀之,債務人已將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後之薪資收入全數用於清償各債權人之債權,且將清償年限延長為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8年,況其清償總成數分別已達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78.41%及債權本金之93.64%,足認其有履行該更生方案之誠意,故考量其清償能力及所提更生方案尚屬公允、適當及可行。
五、再查,⑴債務人於七年內並無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之情形,有本院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⑵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足資變價清償之財產,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⑶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收入共計471,940元(95年度所得額為358,138元、96年度所得額為113,802元),而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為1,344,000元顯已逾其更生裁定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分別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更生聲請狀所附之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對於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之可處分所得基準亦無違背;⑷債務人無違反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存在。綜上,債務人上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六、另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自何時開始清償、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所載每期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未記載明確,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期清償日為每月10日,由債務人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方不致影響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內容之確定性及可行性。又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轉帳之手續費,基於各債權人之公平,不宜加重最大債權銀行之負擔,應由債務人負擔,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職權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等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如主文第
2項所示。
八、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憲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筱雯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月為1期,共計清償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4,000元。││2.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714,163元。││4.清償總額:1,344,000元(14,000元×96期)。││5.清償成數:78.41%(1,344,000元÷1,714,163元)。│││├──────────────────────────────────────────────┤│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率│每期可受分配金額│96期總受分配金額│├──┼────────────┼──────┼────┼────────┼─────────┤│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04,507│6.01%│854│81,984│├──┼────────────┼──────┼────┼────────┼─────────┤│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323,799│18.89%│2,645│253,92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541,335│31.58%│4,421│424,416│├──┼────────────┼──────┼────┼────────┼─────────┤│4│遠東國際銀行(股)│36,953│2.16%│302│28,992│├──┼────────────┼──────┼────┼────────┼─────────┤│5│萬泰商業銀行(股)│14,112│0.82%│115│11,04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234,248│13.67%│1,914│183,744│├──┼────────────┼──────┼────┼────────┼─────────┤│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36,872│13.82%│1,935│185,760│├──┼────────────┼──────┼────┼────────┼─────────┤│8│聯邦商業銀行(股)│222,337│12.97%│1,816│174,336│├──┼────────────┼──────┼────┼────────┼─────────┤││合計│1,714,163│100%│14,002│1,344,192│├──┴────────────┴──────┴────┴────────┴─────────┤│參、補充說明:││1.第1~96期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14,000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2.因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係採元以下四捨五入方式進位,故每期合計清償總額為14,002元,略││高於債務人所提之每期還款總額14,000元。││3.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附表二:
┌──────────────────────────────────────────────┐│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如六合彩、職棒簽賭等)。│├──────────────────────────────────────────────┤│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及購置不動產。│├──────────────────────────────────────────────┤│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之相關行為。│├──────────────────────────────────────────────┤│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12、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13、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場所為消費。│├──────────────────────────────────────────────┤│14、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