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72號聲請人 陳建霖 相對人 陳秋燕
陳均麗 陳秋虹 陳秋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鈞院以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95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且無財產、無所得,實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又本件聲請,聲請人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敘述綦詳於卷,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再觀諸聲請人訴請給付扶養費,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