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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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宏駿受刑人江信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宏駿因受刑人江信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具保人前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由聲請人執行等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考。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參。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乙情,亦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身分證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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