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年訴字第四五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證據之事實須送本院審理,本院認為本件因此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法官黃美文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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