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謝燕國 蘇淑華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此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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