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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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康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闕城 被告映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按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即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柯金珠